圈货服务条款

发布时间:2022/06/15 10:00:00 分类: 法律条款声明>赛盈网站法律条款声明

 

版本号:2021年4月版

生效日期:2021年4月3日

 

【须知】

1. 本《圈货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赛盈分销平台(网址为https://www.saleyee.cn)上显示的可供圈货的所有商品,对有圈货需求的的所有分销商以及同意提供圈货服务的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已通过供应商平台https://gsp.saleyee.com完成注册及审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条款所称“圈货”系指分销商基于其销售需求预估及计划,为提前圈住并锁定供应商可供圈货的商品库存,通过事先支付一定数额订金的方式,向供应商预订一定数量的商品,并保证在圈货有效期内向供应商完成全部预订商品的购买的行为。“可供圈货的商品”系指供应商同意分销商进行圈货的商品。“圈货数量”系指分销商在圈货申请单时填写并经供应商同意的商品预订总数量。“圈货有效期”是指自圈货订单生效之日起,分销商必须完成全部圈货数量商品的购买及付款的期限,超过有效期存在未购买的剩余圈货商品的,该部分商品不再为分销商保留且分销商应向供应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圈货违约金。

3. 如分销商拟使用分销平台的圈货功能或供应商同意提供圈货服务,双方均应在相应的使用平台开通该项服务功能。在开通圈货功能时,分销商及供应商必须按照所使用的相应平台系统提示及要求,通过点击同意的方式在线确认本条款,在接受本条款之前,分销商及供应商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记的内容),如分销商或供应商对本条款有疑问,在点击同意之前应及时向平台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分销商点击同意确认本条款或提交圈货申请单的行为视为分销商已经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供应商点击同意确认本条款或接受分销商的圈货申请单的行为视为供应商已经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分销商提交的每个圈货申请单以及供应商接受的每个圈货申请单均受本条款的约束。

4. 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分销平台所有,分销平台有权对本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5. 如分销商与供应商之间因接受及提供圈货服务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分销商平台或供应商平台进行调处,或者直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分销商与分销商平台、供应商与供应商平台就本条款产生的争议,各自之间应友好协商,如无法协商解决,各自均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

 

【服务条款】

1. 分销商应根据市场需求、自身销售情况及能力自行判断是否使用圈货功能及服务。如分销商使用圈货功能,应通过分销平台提交圈货申请单,圈货申请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圈货商品品名、规格、品牌、圈货数量、分销价及订单总价、圈货天数及有效期,具体以分销商平台展示的圈货申请单的内容为准。分销商应真实、准确并谨慎填写圈货申请单,特别是圈货数量及圈货天数,如分销商不当甚至恶意填写圈货申请单,所有不利后果由分销商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向供应商支付相应违约金或其他赔偿,同时分销平台保留追究分销商不合理或恶意圈货对分销平台正常运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及责任的权利。

2. 分销商的圈货申请单经过分销平台审核通过及供应商接受后,分销商应在2日内支付订金,超过2日未支付订金的,圈货申请单自动失效。每个圈货申请单应支付的订金数额,以该圈货申请单所包含的圈货商品总价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中圈货商品总价为商品分销价*圈货数量,商品分销价以圈货申请单生成时分销平台显示的价格为准,不包含会员折扣、任何税费、增值服务费、偏远州运费等商品金额以外的费用。订金比例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设定,每个圈货申请单对应的订金支付比例以分销平台最终显示的比例为准。

圈货天数 30天 60天 90天
3C类产品及时尚类产品 30% 50% 70%
其他产品 20% 30% 50%


3. 圈货申请单自分销商支付订金后生效,至圈货商品被分销商全部购买并出库时终止。圈货申请单生效后,圈货商品对应数量的库存即被分销商圈住并锁定。在圈货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可向其他第三方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被分销商圈定的商品,且应保证圈货库存的充足性及稳定性。分销商应在圈货有效期届满前将圈货商品对应数量的库存全部购买并支付完毕,若您选择的是圈货不锁价模式,每个圈货商品的分销价格以分销商提交采购订单时赛盈平台显示的实时折后价格为准。若您选择的是圈货锁价模式,每个圈货商品的分销价格以您提交圈货申请时与供应商沟通确定好的价格为准。其中价格都不包含任何税费、增值服务费、偏远州运费等商品金额以外的费用。逾期未购买的,分销商应向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供应商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分销平台代为收取分销商支付的订金。如分销商在圈货有效期内完成或者能够完成全部圈货数量商品的购买,待全部圈货商品购买完毕后,供应商将指示分销平台将订金退还给分销商,或者在分销商购买尾货时将订金转化为分销商购买尾货的部分价款。

5. 如分销商在圈货有效期内未购买全部圈货商品,有效期届满时仍有剩余圈货库存的,供应商有权自行处理剩余库存,且分销商应向供应商支付一定金额的圈货违约金,圈货违约金以剩余库存对应的商品总价款为基数,并按照如下对应的圈货违约金比例计算:


圈货天数
30天
60天
90天
3C类产品及时尚类产品
20%
30%
50%
其他产品
10%
20%
30%

 

商品总价款为圈货申请单失效时分销平台显示的商品分销价(不含会员折扣)*剩余圈货数量。分销商同意,分销商应支付的圈货违约金将优先从其已经支付的订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从分销商在分销平台的账户余额中减扣或者由分销商在7日内另行补足,若到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分销商应向供应商另行支付千分之三的逾期费用。分销商与供应商同意并知悉,圈货违约金应由分销商向供应商支付,分销平台无义务垫付圈货违约金,如分销商迟延或无法支付,供应商不得要求分销平台垫付。扣除圈货违约金、提前解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订金(如有)将退至分销商在分销平台的账户中。

6. 在圈货有效期内,分销商不得提前终止圈货申请单,如分销商须提前终止的,应向供应商及分销平台提出申请并告知相应要释放的库存数量,同时应按照如下标准向供应商支付提前解约金,提前解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如下:

提前解约解约金=解约的圈货商品数量*圈货申请提前终止时分销平台显示的商品分销价(不含会员折扣)*该圈货申请单对应的圈货违约金比例*对应解约系数


其中,具体解约金比例如下:

剩余圈货天数X

x≥⅔

⅔>x≥½

½>x≥⅓

解约金比例

35%

50%

70%

 

自供应商同意分销商提前终止圈货申请单之日起,供应商有权自行处理剩余圈货库存,且分销商应向供应商支付提前解约金。分销商同意,分销商应支付的提前解约金将优先从其已经支付的订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从分销商在分销平台的账户余额中减扣或者由分销商在7日内另行补足,若到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分销商应向供应商另行支付千分之三的逾期费用。分销商与供应商同意并知悉,提前解约违约金应由分销商向供应商支付,分销平台无义务垫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如分销商迟延或无法支付,供应商不得要求分销平台垫付。扣除圈货违约金、提前解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如还有剩余订金的,剩余订金将退至分销商在分销平台的账户中。

7. 供应商同意,分销平台代为收取的圈货违约金、提前解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供应商与供应商平台之间签订的《供应商服务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方式进行结算。

8. 在圈货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为分销商预留充分的圈货商品库存并保障分销商圈定的商品库存的真实性及稳定性,以防止分销商购买圈货商品时产生缺货。供应商不得将分销商已经圈定的商品中途调走、挪作他用或进行调整或处理,如圈货商品实际库存低于分销商预订的圈货库存导致迟延发货超过7个自然日的,供应商应按照缺货商品订单显示的分销价(不含会员折扣)的50%向分销商支付缺货赔付金。供应商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分销平台代为向分销商支付缺货赔付金。

9. 分销商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分销平台代为收取供应商支付的缺货赔付金。供应商同意,如产生缺货赔付金,分销平台有权优先从最近一期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商品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如不足扣除的,供应商应在收到分销平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足,若到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供应商应向分销商另行支付千分之三的逾期费用,分销平台有权在后续产生的任何一期与供应商的商品结算价款中扣除剩余的缺货赔付金及逾期费用。分销商与供应商同意并知悉,缺货赔付金应由供应商向分销商支付,分销平台无义务垫付缺货赔付金,如供应商迟延或无法支付,分销商不得要求分销平台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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